湖北雄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雄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343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民富,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雄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0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守雄。
原告***与被告湖北雄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有关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杰
李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