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民初4786号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11楼11-7、11-8、11-9号。
负责人: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雄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0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湖北雄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4月18日本院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黎 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