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桃源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桃源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桃源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1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商初字第1171号
原告: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桃源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桃源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1元,减半收取59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