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1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6T。
法定代表人许轩豪,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玮东,陕西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系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凤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万奋,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中专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凤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陈根梅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东,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大学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凤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陈根梅次子。
委托代理人:李伟,系东兄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顺,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凤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陈根梅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系陈继顺女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娥,女,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凤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陈根梅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系陈继顺女婿。
上诉人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义、李伟、李伟东、陈继顺、赵秀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21)陕0330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5元,减半收取3375.5元,由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其余3375.5元及上诉预交多出部分20元合计3397.5元,退还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权  雁
审 判 员     任小剑
审 判 员陈 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智
书记员王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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