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凤县天晨停车场,凤县仪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0民初322号
原告: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轩豪,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玮东,陕西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凤县天晨停车场。
经营者:杨文,系该停车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县天晨停车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凤县天晨停车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凤县天晨停车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绿之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