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2民初558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通用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繁荣路**。
法定代表人:潘白浪,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佳君、吴珺娴,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色港湾楼盘)。
法定代表人:钱金潮。
被告: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西山一品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钱金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通用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湖市通用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通用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70元,合计诉讼费3995元,由原告平湖市通用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