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民初758号
原告:南昌市水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规划新溪桥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388163。
法定代人:曾树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小珠,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310138350。
被告:江西森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镇望江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257643。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
被告:江西森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38号阳明锦城18栋。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
被告:江西森美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镇望江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937672302。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
被告:杨志坚,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贺春艳,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04994E。
负责人:石鹏飞,系该分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水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森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森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森美生态园有限公司、杨志坚、贺春艳及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森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森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森美生态园有限公司、杨志坚、贺春艳的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森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森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森美生态园有限公司、杨志坚、贺春艳的银行存款520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江西森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森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森美生态园有限公司、杨志坚、贺春艳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