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森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天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万辉、江西森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1民初2754号
原告:南昌天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芳。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辉,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森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天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辉、江西森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天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汤三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