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81民初3109号
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115264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