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81民初4458号之一
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亚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飞翔。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52元,减半收取5826元,由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