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

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81民初1603号 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750000元,支付延期利息从2014年9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支付违约金28500元,赔偿损失6793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7月9日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期间从2014年7月11日到2014年9月22日,金额950000元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施工,过了一段时间,原告将工程施工合同转让给***,但***未施工完毕即离场,致使部分工程由被告雇人完成,被告共支付给***工程款580000元(其中200000元为借款)。2016年8月1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达成声明一份,同意被告***支付给***的工程款视为支付给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2016年8月16日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诉讼。2020年5月13日因未缴纳诉讼费又被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实际主张在前期委托***施工期间垫上的材料款等费用应结算给原告。但原告在工程施工一段时间后将合同工程转让给***施工,且双方对先期工程结算也未达成协议,转包工程方***对工程施工即未完工,也未有工程峻工验收依据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结算依据,被告***辨解支付给***的580000元工程款已超支。因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而主张欠工程款的事实,于法无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26元(已减半),由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