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217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罗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娜,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年茹,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孔雀城兰园S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威。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