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固安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终6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慧,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罗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固安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固安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固安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安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固安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雪芹
审 判 员 叶振平
审 判 员 宋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福禄
书 记 员 郝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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