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终6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40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霍东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慧,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罗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焕,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年茹,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心冰
审 判 员 宋 强
审 判 员 叶振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巍
书 记 员 苏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