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终6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40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霍东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慧,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罗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焕,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年茹,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心冰
审 判 员 宋 强
审 判 员 叶振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巍
书 记 员 苏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