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410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二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