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某某)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幸福(**)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UU5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427601K。
法定代表人:罗勍,经理。
上诉人华夏幸福(**)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1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夏幸福(**)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夏幸福(**)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