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某某)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幸福(**)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UU5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427601K。
法定代表人:罗勍,经理。
上诉人华夏幸福(**)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1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夏幸福(**)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夏幸福(**)文化影视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