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0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6号2栋/**1-2层商1(复式)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罗勍,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14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