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12821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罗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圣塘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