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振泰线缆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2317号

原告: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虎山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89585183。

法定代表人:韩庆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霞,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振泰线缆销售中心,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九州家园二期9号楼1-3(06),注册号:370902600552350

法定代表人:王连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人:山东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东侧泰山家园高层公寓B座9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172302T.

法定代表人鲁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安龙,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振泰线缆销售中心、***及第三人山东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秀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邢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