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5265号之二 原告: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03号中南世纪城一期2号楼1**2304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B11。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东侧泰山家园高层公寓B座9层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金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文祖大街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佑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南益名泉**E1栋62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佑亨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