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5169号 原告: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895851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东侧泰山家园高层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172302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992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价值为468770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2016年1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32992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持有的工矿产品合同中,供方为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需方为泰安市泰山区振泰线缆销售中心,因此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应是泰安市泰山区振泰线缆销售中心,***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泰川电缆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