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23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南临沂路东兴业四季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5949488Q。
法定代表人:韩明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91371102570454696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乔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共有人乔凤)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济南路南、兖州路东(风景水岸花园)021幢03单元304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第20120419018号,第20120419018-1号)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过户、抵押、典当、毁损、赠与、办理有关产权手续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