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2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南临沂路东兴业四季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5949488Q。
法定代表人:韩明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91371102570454696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乔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0047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3元等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见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共有人乔凤)名下有位于日照市济南××、××东(风景水岸花园)021幢03单元304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第20120419018号,第20120419018-1号)一处,该处房产现已查封,但因属于轮候查封,不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所以对该处房产无法进行处置,另外经过线下调查亦未发现有其他房产;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不足百元,未予扣划,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通过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
7、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8、被执行人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9、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