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2393号
原告: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南临沂路东兴业四季春城南区002幢02单元0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5949488Q。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0454696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
被告:**,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
原告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清偿人民币1004785元代偿款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对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乔凤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日照市新特丽商贸有限公司、***、乔凤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茗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