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民终8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十四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尚义路39弄2号1003、10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左、***(以下简称***方)与上诉人***、**(以下简称***方)、被上诉人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菱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49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方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方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仅因***当天不在施工现场就认定其没有阻挠施工的行为,显属事实认定不清。阻挠行为除了包括本人现场暴力阻碍外,教唆、指使、授权他人阻挠也应被认定为实施了阻挠行为。***作为一楼业主,一直坚决反对电梯安装,并授权其同居男友**全权参与反对电梯安装事宜,包括邻里协调沟通、上访及信访,诉讼材料等均由**签名。施工当天***及**虽不在场,但**却通过线上操控他人聚集阻挠。因此,在阻挠电梯安装的过程中,***与**发挥着一样的作用,二者诉讼地位相同,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且跃菱公司也参加了一审庭审,均可证明安装电梯当天损失的事实和金额。因本案电梯安装是预付工程款,损失系***公司从预付款中进行抵扣,待工程结束后再行结算,故***方无法提供出与损失金额完全一致的支付凭证,符合事实与常理。第三,***方多次通过居委与***方协商未果,不得不进行诉讼,而诉讼具有专业性,***方聘请律师具有合理性,律师费应由***方承担。 上诉人***方辩称,不同意***方的上诉请求。理由:第一,根据在案证据,***不存在任何阻挠加装电梯的行为。第二,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楼(以下简称59号楼)不具备加装电梯的必要性。首先,加装电梯是**工程,但59号楼大部分居民均为80后,加装电梯并不能为整栋楼带来便利,不符合其初衷。其次,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安全使用、风貌协调的原则,但根据在案证据,59号楼的101、102、201室住户坚决反对加装电梯,202室住户为弃权状态,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的法定比例。再次,根据《关于印发本市具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主要程序,涉及制定初步方案、申请项目计划、编制设计方案、签订相关协议、完成相关审批、竣工验收备案。其中编制设计方案环节不仅需要申请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还需同步征求涉及的消防、环保、卫生、民防、市政等其他部门的意见。但***方并没有提交前述行政机关对加装电梯安装的审批意见。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具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审批管理要求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加装电梯办理需要有完善的手续,但***方也从未看到关于房屋安全性论证的相关意见,***方也并未举证证明电梯安装不会对59号楼造成结构性损伤。59号楼为1990年后竣工的楼房,老旧小区的房屋结构脆弱,墙体已经出现多处裂缝,加装电梯会破坏原本**的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第三,***方不应当赔偿***方经济损失,***方并未提供与损失金额完全一致的支付凭证,以证明该款项已实际支付。第四,***方未存在任何阻挠行为,***方支出的律师费与***方无关。 上诉人***方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第一,**未曾有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根据***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视频及图片材料,不能证明**在现场阻挠,只是众人在楼下讨论加装事宜,**在一旁围观而已。第二,59号楼加装电梯具有非必要性。首先,59号楼的低层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不能让低层住户牺牲利益从而满足高层住户的电梯需求,这样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其次,加装电梯本是服务老年人的**工程,但该**高层住户大部分为80后年龄群体,**内只有个别老人,该老人身体硬朗且在别处仍有电梯住宅可供居住。再次,电梯运行过程中会发出噪音,底层住户会受到严重的噪音干扰。且老小区房屋结构脆弱,楼板都是水泥预制板架空的,基础不牢固,并且经过了几十年的风吹雨打早已成为准危房,加装电梯会破坏原本的楼体,房屋的安全系数大大缩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第三,加装电梯影响低层住户出行、通风、采光及房屋价值等。购房时各业主是基于多层住宅的状况支付的房价,高层住户享受了低房价和良好的通风、采光,现因加装电梯要求低层住户满足高层住户需求而妥协,底层房屋也会大大贬值,而楼层越高则升值越明显,明显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上诉人***方辩称,不同意***方的上诉请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在案证据,59号楼加装电梯的各方面程序都是合法的。且59号楼有8位60岁以上的老人,并有多位心肺功能障碍的病人,因此***方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不符。 被上诉人跃菱公司辩称,其与59号楼签订工程服务承包合同后对房屋进行了征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达到了同一**里面2/3参与、3/4通过的原则,并报上海市A局进行规划公示,自2021年9月1日至同月10日在系争小区里进行公示。跃菱公司对房屋结构,包括后期的设计要求进行房屋检测跟地勘工作,并组织在2021年9月4日对59号楼进行了勘查、公告,并于同月7日进场设施、勘查作业,在当天受到了居民阻挠,因此工作没有开展,公司只能停工。因延期产生的损失,跃菱公司愿自行承担,不向任何一方主张。 ***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方停止对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楼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扰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跃菱公司继续对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单元楼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2.***方赔偿***方因阻挠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8,579元;3.***方赔偿***方律师费损失1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方均系59号楼的业主,跃菱公司系为59号楼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2019年12月7日闵行金汇花园一街坊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经表决,全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在XX小区XX号、XX号、XX号、XX号单元加装电梯,今后本小区某个单元内加装电梯位置不改变,直接申报相关政府部门。2021年4月13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59号楼征询加装电梯意愿,***方等11户业主在征询表上签名同意,***、**作为101、102室业主坚决反对。同意加装电梯户符合法定比例,闵行金汇花园一街坊业主委员会加盖公章,并于2021年5月16日与跃菱公司签订加装电梯合同。2021年7月15日,业主委员会再次征询59号楼业主加装电梯意愿,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仍符合法定比例。后除101、102室业主外,59号楼其余11户业主均签名订立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成立加装电梯自治小组,对小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加装方案及费用分摊等进行了约定。2021年9月1日上海市B局对59号楼加装电梯工程项目审核,并于2021年9月1日至10日进行了公示。***方于2021年9月2日***公司支付加装电梯第一笔工程款242,500元。跃菱公司委托上海市XX研究院有限公司对59号楼进行加梯前的岩土勘察,并于2021年9月4日张贴勘察公告,2021年9月7日上午,上海市XX研究院有限公司勘探时遭到数名小区居民激烈的言语反对,导致勘探作业停止。后经跃菱公司与上海市XX研究院有限公司订立补充协议,协议中载明因居民阻扰,钻机勘探作业实施过程中被迫停止,产生相应误工费等合计8,579元。现该费用尚无已实际支付的证据。 另根据***方提供的视频显示,2021年9月4日的现场,**确在场,并有数秒口头表示反对安装电梯的画面。但视频中无***。 一审法院认为,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59号楼加装电梯,已由小区业主大会先前的表决通过,两次征询加装电梯意愿,同意的业主均已超过法定的人数,且业主订立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中更是有11户业主签名,因此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数是符合法定人数的。虽然电梯安装是跃菱公司实施的,但***方是3至6楼房屋的产权人,跃菱公司是根据***方的委托而施工的,故***方有权从相邻纠纷的角度出发,要求***方排除妨碍。关于经济损失,虽***公司委托的上海市XX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但无证据证明已实际支付,故损失是否已实际产生尚不确定,故对于***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方要求***方赔偿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至于***,法院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有阻扰施工的行为,故对***方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应立即停止对跃菱公司在59号楼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扰行为;二、驳回***方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方负担37.50元,由**负担5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中,各方确认,201室业主亦反对加装电梯,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跃菱公司表示因延期安装电梯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不再向任何一方主张,故***方亦表示撤回要求***方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59号楼加装电梯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二、***方是否存在阻挠安装电梯的行为。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通风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关于59号楼加装电梯,先前已经由涉案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在涉案小区某个单元内加装电梯位置不改变,直接申报相关政府部门。该表决经全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无不当之处,小区业主应当依法遵循该表决结果。其后该小区业委会两次组织59号楼业主,征询加装电梯意愿,虽***方一直坚持反对,但同意加装电梯的户数已符合法定比例。除***方外,59号楼已有11户业主签名订立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2021年9月1日,上海市B局对59号楼加装电梯工程项目审核通过,并于同月1日至10日进行了公示。综上,59号楼加装电梯的流程合法合规,***方主张加装电梯不具备必要性,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方提供的2021年9月4日的现场视频来看,**的确在场,并有数秒口头表示反对安装电梯的画面,但该视频画面中并无***。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仅有**存在阻挠施工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现***方主张***虽不在场,但其男友**通过线上组织他人现场阻挠施工,***方则主张**并未有阻挠施工之行为,但双方对其各自主张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双方相应上诉理由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方及***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左、***共同负担175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