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2民初14213号 原告: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尚义路39弄2号1003室、1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无瑕,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85号A区A-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无瑕,被告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七次紧急电梯修理费共计32,153.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单位的多台电梯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2016年3月19日、2016年3月28日、2016年6月22日、2016年8月6日、2016年9月10日、2016年10月21日共七次发生实时故障联系原告进行紧急维修,由被告单位员工签字确认七份急修工程报价单,原告提供电梯急修服务,工程修理款共计32,153.50元。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开具发票,被告单位负责人**于2018年2月2日在《2014-2018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已开票未收款明细表》上签字收到,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未收到该笔修理费,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修理发生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之间,已超过三年;2.涉案7份《电梯工程报价》内容并不完整,应视为要约邀请,并非合同;3.对部分《电梯工程报价》中签字**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7份《电梯工程报价》和《电梯工程及材料报价》,被告提出“***”的签名字迹不一,但材料上还有其工作人员“***”的签名,且该组证据也可以与原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15日、2016年3月19日、2016年3月28日、2016年6月22日、2016年8月6日、2016年9月10日、2016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7份《电梯工程报价》和《电梯工程及材料报价》,由被告员工***或***签名确认,金额合计32,153.50元。2018年1月16日,原告开具7份发票,对应上述报价单。 2018年2月2日,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在《2014-2018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已开票未收款明细表》上手书:“收到。”该表明确记载了上述7份报价单和发票。 2021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诉状,要求被告支付包括本案费用在内的修理费,案号为(2021)沪0112民初11106号。6月28日,由于原告未按期补交诉讼费,该案被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7份《电梯工程报价》和《电梯工程及材料报价》、发票以及《2014-2018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已开票未收款明细表》可以相互印证案涉7次维修行为,被告主张**在2019年4月离职且被告经营者在2018年发生变更,因此对案涉维修行为无法核实,但这些均是被告内部原因,与原告无关,被告不能据此否认案涉维修行为的真实性。关于诉讼时效,2018年2月2日,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在《2014-2018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已开票未收款明细表》签字造成诉讼时效中断,2021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诉状造成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维修费32,15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92元,由被告上海富建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