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沁春园三村小区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19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尚义路39弄2号1003、10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沁春园三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1366弄58号109室。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110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05,920.23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988.80元,并依法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海市闵行区沁春园三村小区业主大会作为上海市闵行区沁春园三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机关,应当对上海市闵行区沁春园三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上海市闵行区沁春园三村小区业主大会银行存款人民币465,683.31元及***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海市闵行区沁春园三村小区业主大会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