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3658号
原告: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尚义路39弄2号1003、1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1717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金色西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2000弄51支弄30号302室。
负责人:主任:严兴发,副主任:**。
原告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金色西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属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