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金色西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3658号 原告: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尚义路39弄2号1003、1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1717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金色西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2000弄51支弄30号302室。 负责人:主任:严兴发,副主任:**。 原告上海跃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金色西郊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属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