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民初260号
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保亿丽景一期一栋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67899P。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殷贵银,男,1971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5436。
法定代表人:宋果。
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贵银、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余若飞
书 记 员  徐 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