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30民初2207号
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黄泥磅五黄大道高科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马维容,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4年5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清波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清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