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民初3149号之一
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运大道97号1幢2单元1-1(注册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黄泥磅五黄大道高科楼),注册号500112000089660。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元莲,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汪泽安,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交桂路89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62659X。
法定代表人:文素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泽安、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韦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