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822民初941号
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黄泥磅五黄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双霜,系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