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余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4775号
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黄泥磅五黄大道高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6789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双霜,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余和,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