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5503号
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黄泥磅五黄大道高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6789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双霜,女,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缴费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