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1166号
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6789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62659X。
法定代表人:文素英,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重庆全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