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执46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筑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聪。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筑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元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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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曹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