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财保190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筑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三角洲北辰三角洲奥城一幢3003房。
法定代表人:周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华,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申请人湖南筑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9)湘0104财保1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岳麓山支行74×××63账户内的存款0元,现申请人湖南筑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筑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岳麓山支行74×××63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许朝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喻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