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熙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亿熙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2830号
原告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塘边村塘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895741539。
法定代表人林志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恩,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亿熙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办北磨居委会北磨街**2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1672229L。
法定代表人李海英,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熙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亿熙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2元,减半收取计871元,由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剑苍
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