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27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溧铜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5201858F。
法定代表人:陈龙余。
被执行人:铜陵国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经济循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4481540F。
法定代表人:姚危险。
被执行人:铜陵瑞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经济循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4481583W。
法定代表人:姚危险。
本院在执行安徽溧铜建设有限公司与铜陵国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铜陵瑞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705执27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