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溧铜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瑞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铜陵国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70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瑞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4481583W,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经济循环园龙腾六层。
法定代表人:姚危险。
申请执行人:铜陵国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4481540F,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经济循环园龙腾六层。
法定代表人:姚危险。
被执行人:安徽溧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5201858F,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46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龙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瑞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铜陵国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溧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铜陵瑞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铜陵国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2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王金德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金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