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527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请人: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顺安镇义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58885986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溧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46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5201858F。
法定代表人:**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溧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提出解除部分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铜陵市义安区房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