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523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请人: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顺安镇义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58885986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溧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46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5201858F。
法定代表人:**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溧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被申请人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被申请人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金色阳湖湾小区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