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盐池博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保832号
宁夏盐池博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盐池博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4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1290074元)。执行过程中,经我保全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4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