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赤峰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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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2民初2636号原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告***与被告***、赤峰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