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428民初874号
原告:**才,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赤峰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赤峰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喇沁旗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
负责人:***,职务:项目经理。
被告:赤峰航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王府花园住宅小区1014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玉龙街道办事处玉龙社区**嘉园14号楼4-052。
原告**才与被告赤峰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跃建筑公司)、赤峰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喇沁旗项目部(以下简称大跃建筑公司喀旗项目部)、赤峰航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标商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被告航标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跃建筑公司、大跃建筑公司喀旗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元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000元;2、三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三被告2015年承建位于××旗仓储物流厂房基建工程。三被告分别向喀喇沁旗建委缴纳劳动保障金后,被告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找到原告作为其仓储物流厂房主体工程的施工人员。原告在该工地打工后三被告支付部分工资款后拖欠原告工资款尾款3000元,至今未付。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
航标商贸公司辩称,施工方于2014年9月份入场,2015年4月份正式开工,至2018年尚未交工,严重超出施工期,因施工方个人原因,延误工期,到目前未交工。其中不涉及我公司支付原因,因为原告在2016年年末已经把前期主体干完了,应该支付给原告钱了,因为施工单位没钱,到劳动监察,由甲方也就是我们公司给拿了20万元,施工单位给走的手续,没有付清的原因,是因为给每个工人都分点回家过年,当时谈的是施工方负责尾款。我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劳务关系,只针对施工单位。2015年至2017年末支付大跃建筑公司1279410元,2017年后期施工队未完成的工作,我公司自己找的公司,费用51500元。通过本工程核算,待交工完毕后,我公司还应该支付大跃建筑公司93960元。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加上支付的工资费用和后期花费的费用,以及剩余未付的费用之和,为全部工程款的金额。我公司意见是要求被告大跃建筑公司协助办理交工手续后,然后将所有拖欠未付工资的人员叫到一起,统一核对,我公司支付合同款范围内的费用,也就是剩余的93960元。
被告大跃建筑公司、大跃建筑公司喀旗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大跃建筑公司于2014年承包被告航标商贸公司位于××旗的仓储物流厂房建设工程,被告大跃建筑公司喀旗项目部负责人***雇佣并组织工人施工,原告宋元才等五人提供完劳务后,部分工资没有给付,被告大跃建筑公司喀旗项目部负责人***于2016年12月30日为案外人赵某出具总欠条一枚,金额为15000元,其中原告宋元才3000元。该款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航标商贸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10月4日共计15次向被告大跃建筑公司支付人工费款1279410元,收据加盖赤峰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支款人为被告大跃建筑公司喀旗项目部负责人***。尾款因涉案工程未验收完毕,暂未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提供劳务者相互之间证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大跃建筑公司、被告大跃建筑公司喀旗项目部形成了事实劳动用工关系,二被告未能支付原告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航标商贸公司因与原告**才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喇沁旗项目部与被告赤峰大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拖欠原告**才的工资款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即付。
二、被告赤峰航标商贸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大跃建筑公司喀旗项目部与被告大跃建筑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