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

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526民初1127号
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经营者:**,该施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日苏,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被告:于洪涛,男,50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宏浩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