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

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诉被告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526民初766号
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北斗小区。
负责人:那日苏,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该施工队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
被告**,女,6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宏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