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5003号
原告: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20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3996720F
法定代表人:贾红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艳慧,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071637N
法定代表人:蔡英康。
原告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称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故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硕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欣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