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5205号
原告: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20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3996720F。
法定代表人:曾永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071637N。
法定代表人:蔡英康,董事长。
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法利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林宇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昆